12.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之罰鍰,被處罰人如逾期不繳納時,應如何處置?
(A)由警察機關聲請地方法院裁定易以拘留
(B)由地方法院依職權逕行裁定易以拘留
(C)由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D)由地方法院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統計: A(165), B(35), C(3572), D(286), E(0) #2647649
詳解 (共 2 筆)
(C)由警察機關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https://www.moj.gov.tw/media/2651/2113011234819.pdf
pdf檔,第 93 頁 至 第 94 頁
【法務部 89 年 11 月 16 日(89)法律字第 041724 號函】
主 旨:
貴署(內政部警政署)函詢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究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易以拘留,或依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
一、 復貴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警署刑司字第二○○八七五號函。
二、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同條第四項亦規定,在罰鍰應完納期限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準此,關於罰鍰逾期仍不繳納者,不論係由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或被處罰人請求易以拘留,其性質應屬處罰之轉換,經裁處確定後,當不發生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履行之問題。惟如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繳納之罰鍰,自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自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惟如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繳納之罰鍰,自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自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移送;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停止營業、沒入、申誡,執行時效3個月。
罰鍰,移送時效3個月。
拘留、勒令歇業,執行時效6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0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在「裁處確定後」「執行」。)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1 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於裁處確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