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治安顧慮人口查訪對象之個案資料,如對治安維護不再有幫助者,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後多 久期限內刪除之?
(A) 1 年內
(B) 2 年內
(C) 3 年內
(D) 5 年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32), B(106), C(337), D(2946), E(0) #2647657
統計: A(1132), B(106), C(337), D(2946), E(0) #2647657
詳解 (共 7 筆)
#4600570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第 5 點
查訪對象之個案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發布新聞或公開;其對治安維護不再有幫助者,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後5年內,由本署資訊室將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相關電磁紀錄刪除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8 條
I.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II.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III.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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