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有關警察機關組織法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中央警察機關之組織均應適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
(B)地方警察局之組織法源為《警察法》第 3 條
(C)內政部警政署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D)中央各保安警察總隊之組織法規應定名為規程
(E)警察通訊所係屬機構之性質
統計: A(341), B(430), C(441), D(397), E(2556) #2647663
詳解 (共 9 筆)
(A)中央警察機關之組織均應適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2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 條
I. 本法適用於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但國防組織、外交駐外機構、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調查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 行政院為1級機關,其所屬各級機關依層級為2級機關、3級機關、4級機關。但得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明定隸屬指揮監督關係,不必逐級設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6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6 條
I.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1級機關用之。
二、部:2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2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3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4級機關用之。
II.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中央4級機關:警政署台中港務警察總隊、警政署保安第二警察總隊
(B)地方警察局之組織法源為《警察法》第 3 條
不正確
各地方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6 條
I. 市政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
一 秘書處。
二 民政局。
三 財政局。
四 教育局。
五 產業發展局。
六 工務局。
七 交通局。
八 社會局。
九 勞動局。
十 警察局。
十一 衛生局。
十二 環境保護局。
十三 都市發展局。
十四 文化局。
十五 消防局。
十六 捷運工程局。
十七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十八 觀光傳播局。
十九 地政局。
二十 兵役局。
二十一 體育局。
二十二 資訊局。
二十三 法務局。
二十四 主計處。
二十五 人事處。
二十六 政風處。
二十七 公務人員訓練處。
二十八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九 都市計畫委員會。
三十 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三十一 客家事務委員會。
II. 前項機關所轄機關、機構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市政府另定之,並送市議會備查。
(C)內政部警政署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處務規程
中央1級機關:行政院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處務規程)
中央2級機關:內政部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處務規程)
中央3級機關:警政署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處務規程)
中央4級機關: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辦事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4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4 條
I.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 (法規) 命令定之:
一、 1級機關、2級機關、3級機關。
二、 獨立機關。
II.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立法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8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8 條
I. 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關組織以 (法規) 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II. 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00159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法律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10108
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法律定之,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
(D)中央各保安警察總隊之組織法規應定名為規程
準則
不正確
(規)程局,準(則)隊
陳菊準隊
規程:警察局
準則:總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10036&flno=5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5 條
I. 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
II. 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組織命令定名為規程。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
III. 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
(E)警察通訊所係屬機構之性質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
I.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II.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以「處務規程」定之,並非「辦事細則」,理由: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辦理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官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這題答案只有一個正確答案,這種情況是不是可以要求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