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何者得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
(A)特勤人員
(B)駐衛警察
(C)憲兵
(D)警察役役男
(E)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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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2), B(3639), C(3341), D(3111), E(414) #2647670

詳解 (共 4 筆)

#460089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46&flno=13

特種勤務條例 第 13 條

 

I. 特勤人員於執行特種勤務時,得配用槍械。遇有下列各款之情形,得使用槍械:

 

一、安全維護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二、安全維護對象之座車(隊)、住居所、辦公(室)處所遭受危害,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三、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四、其他因執行特種勤務所影響之人員,其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立即危害之虞時。

 

II. 特勤人員執行特種勤務使用槍械及其他特勤裝備,除本條之規定外,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B   C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3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3 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第2條至第4條   (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至第4條: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   (準用)   悉依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之規定。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40030&flno=2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2條至第4條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

 

II.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24條之規定。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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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特勤人員→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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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8779
釋疑結果 https://se.c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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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932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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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13: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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