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之處罰種類,下列何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 3 個月未執行者, 免予執行?
(A)勒令歇業
(B)停止營業
(C)罰鍰
(D)沒入
(E)拘留
統計: A(407), B(3779), C(2155), D(3793), E(417) #2647671
詳解 (共 8 筆)
修正公布第 32、50 條條文
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的執行時效:3個月
B C D
拘留、勒令歇業的執行時效:6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2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
(執行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之處罰,其為停止營業、沒入、申誡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為罰鍰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行政執行者,免予執行;為拘留、勒令歇業者,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6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II. 分期繳納罰鍰而遲誤者,前項3個月之期間,自其遲誤當期到期日之翌日起算。
各罰的追究時效:皆2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3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1 條
(追究時效、裁處權時效)
I. 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但是警察機關得調查)
II. 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 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法務部法律字第 08668 號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與其他處罰併宣告之。 但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宣告沒入:一、免除其他處罰者。 二、行為人逃逸者。三、查禁物。」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 法院。」前者,係對於「物」所為單獨宣告沒入之規定;後者係對於 「行為人之行為」處罰之時效規定,二者規範對象各有不同,合先敘 明。又前揭同法第二十三條但書第三款既規定查禁物得單獨宣告沒入 ,應不以有行為人存在為前提,亦不以有違反社會秩序行為為必要, 縱令無行為人或違反社會秩序行為,均得就查禁物單獨宣告沒入,自 無同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就行為人行為處罰時效規定之適用。
這樣沒入應該也不完全免執行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