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僅就其姓名、住居所具實陳述,但拒絕陳述其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如何處罰?
(A)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C)易處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D)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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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0), B(358), C(86), D(2929), E(0) #2647656
統計: A(1260), B(358), C(86), D(2929), E(0) #2647656
詳解 (共 6 筆)
#4600553
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僅就其姓名、住居所具實陳述,但拒絕陳述其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如何處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的要件是,於
警察人員
依法調查
或
查察
時,
不實陳述
或
拒絕陳述
其
1. 姓名
2. 住所
3. 居所。
但題目中,已具實陳述其姓名、住居所,因此不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7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禁止特定人涉足之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明知其身分不加勸阻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為不實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三、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
四、關於他人違反本法,向警察機關為虛偽之證言或通譯者。
五、藏匿違反本法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六、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違反本法案件之證據者。
II. 因圖利配偶、5親等內之血親或3親等內之姻親,而為前項第4款至第6款行為之一者,處以申誡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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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469
姓名、住居所,無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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