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違反警察法令之行為,何者係由警察機關負責裁處?
(A)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者
(B)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C)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
(D)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侮辱、誹謗公署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6), B(890), C(2902), D(532), E(0) #2647646

詳解 (共 5 筆)

#4599743

(A)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者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 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B)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 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聚眾喧嘩,致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C)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90-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0-1 條

 

慢車駕駛人、行人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2百元以下罰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29&flno=8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8 條

 

I. 依本條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3章至第5章及第90-1條各條款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由警察機關處罰,其於直轄市或縣(市),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或委任所屬分局或經授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權之分駐(派出)所處理。

 

II.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處理計程車駕駛人有本條例第36條或第37條之情形,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執業登記證之案件,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D)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侮辱、誹謗公署者

 

 

法院判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30

集會遊行法 第 30 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

以下為額外補充,先不要看,容易搞混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wABC/749

 

 

判決? 裁定? 




m_2088320085fca0209baeef6.92473755.jpg




58
0
#4581191
判斷方法:既然是『警察機關負責』就視情節...
(共 7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1
#5049933
慢車系列的開單、到案處所(收罰鍰)都是警...
(共 4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4588655
(A)由「簡易庭」負責裁定,理由如下: ...
(共 58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5360759
(A)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
(共 7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6625888
未解鎖
9.               9...
(共 8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私人筆記#3501138
未解鎖
道交管理處罰條例90-1(C)慢車駕駛人...
(共 4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私人筆記#3983508
未解鎖
警察機關簡單的 監理機關複雜的故 本 ...
(共 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