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種情事保險契約之效力當然自動終止
(A)保險人宣告破產
(B)要保人宣告破產
(C)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終止契約之程度者
(D)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經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逾三十日仍未返還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3), B(22), C(28), D(39), E(0) #160142

詳解 (共 2 筆)

#440591

原來c寬限期未交付,效力停止要於要保人契約停止效力後2年內未復效情形下才發生.


2
0
#440084

保險法§27  保險人破產時,保險契約於破產宣告之日終止

保險法§59~§60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

保險法§120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C不知錯在哪?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