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某庚病逝,除配偶外身後尚有下列法定親屬。依我國民法規定,於法定繼承時,以下何者為某庚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共同繼承遺產?
(A)兄弟
(B)父母
(C)養女
(D)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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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84), C(710), D(12), E(0) #868051

詳解 (共 2 筆)

#1182606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分成四個順位,分別是:(1)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或是孫子女);(2)第二順位:父母;(3)第三順位:兄弟姊妹;(4)第四順位:祖父母。如果沒有第一順位或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的話,就由第二順位的繼承人繼承,以此類推。而無論是由那一個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配偶(孝瑄)都是共同繼承人。在實務上常碰到的是養女(珮晨)、非婚生子女(力鴻)、胎兒(康康)等人,有無繼承權的問題:

1.養子女:收養子女,如果符合收養要件(必須以書面,且要聲請法院認可),則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會和婚生子女相同。

2.非婚生子女:如果生父跟生母之間沒有婚姻關係,所生的子女叫做「非婚生子女」。但如果生父曾經承認該子女是他的親生子女,或對於該子女有撫育的事實,該非婚生子女會被視為婚生子女。

3.胎兒:依民法第七條及第一一六六條的規定,胎兒如果不是「死產」的話,也有繼承的權利。 資料來源:http://www.lcs.com.tw/tw/knowledge33.asp?Linki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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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庚病逝,除配偶外身後尚有下列法定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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