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某甲為某地方政府局處的科長,因為昔日長官宣布角逐立法委員選舉,請他支持、幫忙。假若
甲基於人情同意予以協助,下列哪項行為不違背行政中立的精神?
(A)擔任競選造勢晚會主持人
(B)擔任競選總部總幹事一職
(C)辦公室內外張貼競選海報
(D)加入昔日長官所屬的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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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3), C(65), D(487), E(0) #1351589
統計: A(106), B(13), C(65), D(487), E(0) #1351589
詳解 (共 3 筆)
#1467718
依照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我國常任文官(事務官)得從事下列何種行為?
(A)擔任政黨發言人 (B)捐款支持特定候選人 (C)擔任競選總部幹部 (D)公開聯署支持候選人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 102 年 - 102年 地方三等 行政學(選擇部分)答案:B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 6 條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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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可以加入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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