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請就下列選項中選出錯誤敘述:
(A)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 2 項,只要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
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換言之,係採用
「危險估計說」
(B)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
限。換言之,係採用「因果關係說」
(C) 依保險法第 64 條規定,不論是什麼險種,都要誠實告知,所以當保
險公司發現有違反要保書告知事項時,保險公司可以解約、並沒收
之前所繳交的保費
(D) 依保險法 127 條規定,如果投保前疾病超過 5 年以上可以不用告知,
但保險公司還是要理賠現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