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廠商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B)廠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經起訴後符合停權事由
(C)機關照價決標予廠商後,廠商事後以報價錯誤為由拒不簽約,不符合停權事由
(D)機關欲將廠商停權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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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124), C(41), D(255), E(0) #301034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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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102 條 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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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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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2.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A)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3.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4.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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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停權)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B)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C)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八、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九、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情節重大者。
十、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十一、違反第六十五條規定轉包者。
十二、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十三、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十四、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者,適用前項規定。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並(D)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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