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依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公布之新修正刑法之規定,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行刑權之時效為幾年?
(A)十五年
(B)二十年
(C)二十五年
(D)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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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422), C(126), D(872), E(0) #267881
統計: A(381), B(422), C(126), D(872), E(0) #267881
詳解 (共 6 筆)
#513676
- 行刑權 追訴權
- 40←─死、無期或10.1─→30
- 30←───3~9.9───→20
- 15←───1~2.9───→10
- 7←─────0.9─────→5
- 7←────罰金或拘役───→5
- 7+收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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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 |||||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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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1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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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046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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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064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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