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所成 立的罪是:
(A)行賄罪
(B)受賄罪
(C)違法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D)違法徵收租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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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83), C(2609), D(6), E(0) #144964

詳解 (共 3 筆)

#120356


第 129 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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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9538

129 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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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7499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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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16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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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條(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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