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0.甲為了強取乙之財物,持刀將乙殺死後,再將乙所攜帶之金錢取走。請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197
(A)成立殺人罪與強盜罪之實質競合犯
(B)成立強盜罪之結果加重犯
(C)成立強盜罪之結合犯
(D)成立殺人罪與強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E)成立加重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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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164), C(1072), D(173), E(228) #269105
統計: A(179), B(164), C(1072), D(173), E(228) #269105
詳解 (共 2 筆)
#357988
刑法§332(強盜結合犯)
犯強盜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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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7613
學說和實務有不同的見解
學說上認為:要成立結合犯必須行為一開始就是基於違反兩個犯罪之故意而犯罪,始能成立結合犯。
實務見解:藉由強盜之際故意殺人者,彼此關係密切,只要兩個行為在時間上有銜接性,在空間上關聯性即可成立。
我個人認為實務見解較為可採,此外就刑法第332條判斷也是同意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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