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甲為了強取乙之財物,持刀將乙殺死後,再將乙所攜帶之金錢取走。請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A)成立殺人罪與強盜罪之實質競合犯
(B)成立強盜罪之結果加重犯
(C)成立強盜罪之結合犯
(D)成立殺人罪與強盜罪之想像競合犯
(E)成立加重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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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 B(163), C(721), D(146), E(160) #269613

詳解 (共 3 筆)

#493137

刑法第332條:第一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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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6402

強盜結合犯並未有要求一定要先強盜後殺人,只要在殺人行為時已謀生強盜意圖均符合「行為與故意同時存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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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672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2 條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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