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甲憤恨乙的橫刀奪愛,因而想置乙於死地,但沒有膽量殺害乙,甲明知自己不勝酒力,仍想藉酒壯膽,以實現殺害計畫。某夜,甲獨自喝下整瓶烈酒後,在意識不清楚下前往乙的住宅,當乙開門時,甲朝乙要害開槍,乙遂不治死亡。甲的行為適用下列何種原理或理論?
(A)無可期待原理
(B)原因自由行為原理
(C)刑法之錯誤理論
(D)刑法之共犯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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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0), B(4035), C(237), D(26), E(0) #269618

詳解 (共 2 筆)

#299890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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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277
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無意識或無責任之狀態,而去實施違法行為。(行為人自陷泥醉而殺人,仍然可以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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