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甲因經商失敗而賦閒在家,某日向其父乙索取金錢不遂,乃出手毆打 270 乙,乙即時閃避幸未受傷,並嚴厲指責甲之不孝行為,甲遭受責罵後心存怨恨,因為素知乙患有心臟病,經不起驚嚇,竟於翌日清晨持銅鑼至正在睡覺之乙的房間外敲打銅鑼,乙於睡夢中被驚醒而導致心臟病突發死亡。請問:甲之行為可能成立何罪?
(A)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故意殺人罪之想像競合犯
(B)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想像競合犯
(C)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實質競合犯
(D)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實質競合犯
(E)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牽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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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43), C(417), D(128), E(24) #26961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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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告訴乃論】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72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甲數行為「打人+殺人」,侵害數法益「身體權+生命權」,成立數罪名=數罪併罰=実質競合。
註:
刑法51配合在裁判確定前做。
刑51〜〜〜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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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經商失敗而賦閒在家,某日向其父乙索取金錢不遂,乃出手毆打 270 乙,乙即時閃避幸未受傷,並嚴厲指責甲之不孝行為,甲遭受責罵後心存怨恨,因為素知乙患有心臟病,經不起驚嚇,竟於翌日清晨持銅鑼至正在睡覺之乙的房間外敲打銅鑼,乙於睡夢中被驚醒而導致心臟病突發死亡。請問:甲之行為可能成立何罪? 

(C)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實質競合犯 

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告訴乃論】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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