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因經商失敗而賦閒在家,某日向其父乙索取金錢不遂,乃出手毆打乙,
乙即時閃避幸未受傷,並嚴厲指責甲之不孝行為,甲遭受責罵後心存怨
恨,因為素知乙患有心臟病,經不起驚嚇,竟於翌日清晨持銅鑼至正在
睡覺之乙的房間外敲打銅鑼,乙於睡夢中被驚醒而導致心臟病突發死
亡。請問:甲之行為可能成立何罪?
(A)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故
意殺人罪之想像競合犯
(B)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過失致死罪
之想像競合犯
(C)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之實質競合犯
(D)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實
質競合犯
(E)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牽
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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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4), C(105), D(18), E(18) #2427679
統計: A(5), B(14), C(105), D(18), E(18) #2427679
詳解 (共 2 筆)
#4441009
刑法
第 272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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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013
刑法第281條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1.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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