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詐欺罪不是說很懂~~
甲說(成立詐欺罪)未經本人同意,持本人的存摺、印鑑章至銀行臨櫃取款,使銀行人員誤以為係有權取款,而交付現金給行為人,係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另外填寫取款單的行為另成立偽造文書罪。而存摺、印鑑章使用完後若歸還原主,則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為俗稱之使用竊盜,故不成立竊盜罪。乙說(成立竊盜罪)銀行判斷是否付款係以存摺及印章是否正確而已,帳戶內的款項係何人所有,並非銀行判斷的因素,且銀行只要存摺、印章、密碼都正確,就應該付款,且帳戶所有人不得向銀行主張損害賠償,足見銀行的責任就只是形式審查存摺、印章、密碼的正確性,所以任何人只要持真正的存摺、印鑑章、正確密碼,銀行自應付款,...
甲說(成立詐欺罪)未經本人同意,持本人的存摺、印鑑章至銀行臨櫃取款,使銀行人員誤以為係有權取款,而交付現金給行為人,係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另外填寫取款單的行為另成立偽造文書罪。而存摺、印鑑章使用完後若歸還原主,則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為俗稱之使用竊盜,故不成立竊盜罪。乙說(成立竊盜罪)銀行判斷是否付款係以存摺及印章是否正確而已,帳戶內的款項係何人所有,並非銀行判斷的因素,且銀行只要存摺、印章、密碼都正確,就應該付款,且帳戶所有人不得向銀行主張損害賠償,足見銀行的責任就只是形式審查存摺、印章、密碼的正確性,所以任何人只要持真正的存摺、印鑑章、正確密碼,銀行自應付款,並無陷於錯誤可言,因此不成立詐欺罪。
而存摺搭配印鑑章持至銀行,將使真正所有人取款的權利遭到剝奪,而不法所有意圖除「所有意圖」外,亦包含「排斥原權利人所有」之意含,縱使存摺、印鑑章事後歸還,但其存款已遭領取,則行為人仍具排斥所有意圖而成立竊盜罪。結論:法院見解係以詐欺說為主流,而學說方面則多採竊盜說資料來源:https://www.lawyerli.tw/l/%E5%86%92%E9%A0%98%E5%AD%98%E6%AC%BE%E3%80%81%E7%9B%9C%E9%A0%98%E5%AD%98%E6%AC%BE%E8%A9%B2%E7%95%B6%E4%BD%95%E7%BD%AA%EF%BC%9F/
8 甲出於盜領存款之目的,未得乙同意而取得乙之存摺、印章及提款密碼後,前往銀行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