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雖以3個月為限,但最長可以再延長幾個月?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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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38), C(93), D(7), E(0) #2822268
統計: A(75), B(138), C(93), D(7), E(0) #2822268
詳解 (共 3 筆)
#5683995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規定,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限於實際代理之日起三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但確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最多再延長以二個月為限,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應即停止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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