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不屬於「負債準備」之適當範疇?
(A)公司長期提供產品保固服務,雖無法律強制規定,但因一貫對外承諾與實務慣例,構成推定義務
(B)公司已正式對外公告重組計畫,並於報導日前通知受影響員工,預計產生解僱費用
(C)公司預計在未來年度進行廠房設備升級,以因應新的產品線,尚未簽約或對外承諾
(D)公司過去於顧客退貨時多會接受退貨,雖契約無退貨條款,市場亦普遍預期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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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6), C(91), D(11), E(0) #3482068
統計: A(12), B(6), C(91), D(11), E(0) #3482068
詳解 (共 2 筆)
#6556910
國際會計準則第國際會計準則第37號「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之原則,第1點:
負債準備係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其於下列情況下應予認列:
(a)企業因過去事件而負有現時義務(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b)很有可能需要流出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以清償該義務;及
(c)該義務之金額能可靠估計。
若上述各條件未能符合,企業不得認列負債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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