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基本權效力之論述,何者錯誤?
(A)基本權第三人效力,是指基本權條款適用於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B)基本權可以作為客觀規範的拘束力
(C)基本權可以作為刑事法院法官認定法律違憲而拒絕適用該法律之依據
(D)基本權具有作為個人權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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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63), C(1027), D(41), E(0) #378175
統計: A(229), B(63), C(1027), D(41), E(0) #378175
詳解 (共 8 筆)
#675974
法律違憲只能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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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968
C錯在刑法本來就有剝奪人民基本權的刑罰(如死刑)
刑法法院依刑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刑法法院依刑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不能認為剝奪基本權的法律(如§271)違憲而拒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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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5471
參考書上是寫 樓樓上的解釋 不過 樓上的解釋法讓人瞬間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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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115
釋字第 371 號節錄 :
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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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284
所以c是法律改成命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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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662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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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548
請問C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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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9120
釋字第590號:
法官聲請解釋憲法時,必須一併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蓋依憲法第七十八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宣告法律是否牴觸憲法,乃專屬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掌。各級法院法官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無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之權限。因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之必要者,該訴訟程序已無從繼續進行,否則不啻容許法官適用依其確信違憲之法律而為裁判,致違反法治國家法官應依實質正當之法律為裁判之基本原則,自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意旨不符。是以,裁定停止訴訟或非訟程序,乃法官依上開解釋聲請釋憲必須遵循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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