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於起訴時就訴狀上訴訟標的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B)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C)簡易程序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不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D)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應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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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6), B(130), C(87), D(135), E(0) #216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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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3758709
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A) 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C)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B)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D)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應適用簡易訴訟事件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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