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於起訴時就訴狀上訴訟標的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B)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C)簡易程序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不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D)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應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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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0), B(237), C(188), D(196), E(0) #1782921
統計: A(2190), B(237), C(188), D(196), E(0) #1782921
詳解 (共 9 筆)
#2757902
A民訴428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B民訴436-1條: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C民訴433-3條: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D民訴451-1條: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行通常訴訟程序而廢棄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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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925
幫樓上補充:
第三審沒有提出理由狀之前,還會先看你有沒有請律師,或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
沒有提出理由狀+沒有律師 = 先趕快叫律師,然後補提理由狀即可
沒有提出理由狀+有律師 = 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第三審
沒有提出理由狀 = 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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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7915
刑訴【上訴第三審沒有提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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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 |
裁定駁回 |
刑訴38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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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原審法院沒發現,把卷證移送到第三審法院 |
判決駁回 |
刑訴39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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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9169
B: 簡易 一級二審
簡易判決上訴,為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簡易判決上訴,為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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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8808
回樓上
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 (上訴不合法之判決-判決駁回)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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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827
請問樓上,依照刑訴384條,刑訴第三審沒有提出理由狀不是裁定駁回嗎?
第 384 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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