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關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至第三審
(B)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C)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得為之
(D)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提於第三審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5), B(1820), C(640), D(104), E(0) #1782925

詳解 (共 9 筆)

#2759829

(A)關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上訴至第三審 
(X)飛躍上訴,上訴利益逾150萬。§436-2
     許可上訴,確保裁判一致性、法律續造、涉及法律見解有原則上重要性。§436-3。

(B)(O)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466-2

(C)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得為之 
(X)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467

(D)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提於第三審法院 
(X)20日自行補提於第二審法院。未提出免命補直接裁定駁回。§470

113
2
#4816915

這邊補充一下:

強制律師制

民法:第三審

刑法:第二審(第三審不用...說要修法一直都沒修)

然後,民事訴訟,能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的,只有第三審喔!民事第二審是不會幫你選任律師的喔。

22
0
#3404186
(A)關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
(共 13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5420309
(C)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得為之,錯。
民訴467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訴第468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D)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提於第三審法院,錯。
民訴 第471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13
0
#3445469
)關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至第...
(共 2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2849452
不好意思!我想(D)應該是第471條,幫...
(共 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888560

※兩者容易搞混
上訴第三審→違背法令(法條根本就沒有規定)
再審→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法條有規定但用錯)

8
0
#4219227

(c)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7
0
#5024360

(A)簡易程序-第三審上訴限制

1. 上訴利益逾§466所定之額數(150萬)

2. 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3. 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