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關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至第三審
(B)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C)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得為之
(D)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提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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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1820), C(640), D(104), E(0) #1782925
統計: A(255), B(1820), C(640), D(104), E(0) #1782925
詳解 (共 9 筆)
#2759829
(A)關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至第三審
(X)飛躍上訴,上訴利益逾150萬。§436-2
許可上訴,確保裁判一致性、法律續造、涉及法律見解有原則上重要性。§436-3。
(B)(O)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466-2
(C)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得為之
(X)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467
(D)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提於第三審法院
(X)20日自行補提於第二審法院。未提出免命補直接裁定駁回。§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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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915
這邊補充一下:
強制律師制
民法:第三審
刑法:第二審(第三審不用...說要修法一直都沒修)
然後,民事訴訟,能向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的,只有第三審喔!民事第二審是不會幫你選任律師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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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0309
(C)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不得為之,錯。
民訴467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訴第468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民訴467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訴第468條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D)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補提於第三審法院,錯。
民訴 第471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民訴 第471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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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560
※兩者容易搞混
上訴第三審→違背法令(法條根本就沒有規定)
再審→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法條有規定但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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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360
(A)簡易程序-第三審上訴限制
1. 上訴利益逾§466所定之額數(150萬)
2. 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3. 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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