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何者錯誤?
(A)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
(B)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C)訴訟當事人於無法提起再審之訴時,得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D)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如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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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140), C(2241), D(256), E(0) #1782928
統計: A(73), B(140), C(2241), D(256), E(0) #1782928
詳解 (共 4 筆)
#2757892
C無此法條
A民訴507-4條: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B民訴507-3條: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D民訴507-2條: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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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9844
(C)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而非當事人。§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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