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上訴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除有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當事人原則上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B)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C)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當事人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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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9), B(130), C(102), D(187), E(0) #178292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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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訴第二審447條:不得提出為原則,得提出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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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437條 C)第440 D)第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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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有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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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民事訴訟法§447Ⅰ規定:「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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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第二審程序   第 447 條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B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第二審程序     第 437 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C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第二審程序     第 440 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D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第二審程序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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