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兩造同意者或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B)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者, 適用小額程序
(C)起訴得使用表格化訴狀
(D)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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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2418), C(163), D(109), E(0) #1782922
統計: A(101), B(2418), C(163), D(109), E(0) #1782922
詳解 (共 3 筆)
#2757907
A民訴436-14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一、經兩造同意者。二、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B民訴436-8條: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C民訴436-10條:依小額程序起訴者,得使用表格化訴狀;其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D民訴436-18條: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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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8053
(B)小額為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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