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主管稽徵機關在土地有特殊情形下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但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B)權屬不明者
(C)納稅義務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
(D)無人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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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86), C(607), D(125), E(0) #1531757

詳解 (共 2 筆)

#1639560

土地稅法 第 4 條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

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二、權屬不明者。

三、無人管理者。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

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

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

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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