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宗教結社自由保障之範圍?
(A)免稅優惠
(B)內部組織結構
(C)人事管理
(D)財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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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12), C(3), D(11), E(0) #3866393
統計: A(172), B(12), C(3), D(11), E(0) #386639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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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A) 免稅優惠。
根據 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關於宗教結社自由的保障範圍及其內涵如下:
- 保障核心:宗教團體為實現宗教信念而成立之結社,對其內部事務應享有自主權。
- 具體包含事項:
- (B) 內部組織結構:包含組織形式、是否加入其他教會團體等。
- (C) 人事管理:宗教團體內部的人事安排與任免。
- (D) 財政管理:包含財產之管理與處分等事項。
- 關於 (A) 免稅優惠:大法官並未將「免稅優惠」列入宗教結社自由的固有保障範圍。免稅通常屬於國家基於稅法政策或公益目的所給予的優待,而非憲法保障宗教結社時所必須具備的「自主權」核心。
經典:宗教自由考點
- 釋字 490 號:確立宗教信仰自由包含「內在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
- 釋字 573 號 (核心):強調國家規範宗教財產處分時(如《監督寺廟條例》),若未顧及組織自主性與差異性,即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 自主權三本柱:看到「組織、人事、財政」,就是宗教團體依法享有的自主權,國家不得過度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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