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憲法第19條所定之租稅法律主義?
(A)關稅法規定軍用物品進口免稅,並授權財政部就軍用物品進口之免稅範圍、品目、數量及限額訂定辦法
(B)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在所得稅法無明確授權下,規定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者,仍應視為有利息收入而課稅
(C)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納稅義務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之後,不得要求變更為列舉扣除額
(D)財政部函釋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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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2731), C(548), D(508), E(0) #341882

詳解 (共 10 筆)

#342599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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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856
重點在就在於租稅法定主義,沒有明文規範的不可對人民進行課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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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904
(B)J650
 財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臺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 計算利息收入課稅。稽徵機關據此得就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而未收取利息等情形,逕予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上開規定欠缺所得稅法之明確授 權,增加納稅義務人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與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D)J608

財政部六十七年十月五日台財稅字第三六七六一號函:「繼承 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係主管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釐清繼承人於繼承 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究屬遺產稅或綜合所得稅之課徵範圍而為之釋示,符合前述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規定之意旨,不生重複課稅問題,與憲法第十九條 之租稅法律主義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均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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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751
(B)在所得稅法無明確授權下: 違反租稅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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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956
這題我自己的解法是
……無明確授權下……仍應視為……
就字面上就覺得不通順
大家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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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067
(A) 釋字651  (B) 釋字650
(C) 釋字615  (D) 釋字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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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986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在所得稅法無明確授權下,  = = 看到這句話 就應該選他的 都這麼明顯了~ˊˋ我蠢~我的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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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824
綜結上面的看法

C:為函釋所得稅之扣稅規則之行政釋示
D:該函為行政釋示繼承產之課稅
A很簡單,恕略不解

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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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236
是釋字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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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59
補充 釋字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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