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司法院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不得連任
(B)大法官共15人
(C)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後任命
(D)司法院院長亦具大法官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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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29), C(3549), D(106), E(0) #242760

詳解 (共 1 筆)

#305747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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