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應如何發給薪給?
(A)暫停發給薪給
(B)應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
(C)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
(D)應發給半數之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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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229), C(770), D(59), E(0) #310092

詳解 (共 4 筆)

#260887
【公務人員俸給法21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年功俸) ,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 。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 ,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 (年功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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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902
公務人員俸給法21條之立法理由:
 
查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依法停職,於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在未受刑事判決或懲戒處分前,理應為無罪之推定,仍應照顧其基本生活。是以,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以維持基本生活。至於復職人員薪俸之補發,雖於「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規定,依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撤職或休職處分或徒刑之執行者,應許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俸給」(按: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修正為俸級)。惟停職期間既發給半數薪俸,於復職補發時扣除之較為合理,爰明定之。另在「行政院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亦有規定,因與公務人員俸級權益有關,爰將相關規定在本法增訂之。
 
查銓敘部八十年五月十四日八十台華審四字第五六○四六五號函釋有關失蹤人員薪津核發規定以,公務人員失蹤,如係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或辦理專案考績免職前,其待遇應按在職期間之全部待遇支給;如非因奉派執行職務失蹤,在未確定死亡或辦理專案考績免職前,僅發給俸額及眷屬實物配給,不包含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及其他待遇項目。為符合現行實務作法,爰配合修正本法,增列第五項規定,以期周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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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6317
為何失蹤期間未執行職務可以領全部的本俸,應無功不受祿。
不工作卻有錢可領,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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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852
把它和停職搞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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