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並無主物與從物之分時,其合成物所有權歸屬於何人?
(A)由價值大的人所有
(B)依價值共有
(C)由面積大的人所有
(D)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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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7), B(2045), C(35), D(930), E(0) #163832

詳解 (共 10 筆)

#119957


附合:

(1)動產加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不動產所有

(2)動產加動產>>>所有權歸屬:(A)按照附合時的價值,依價值共有 .

   (B)有主 從物的關係,主物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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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750

 

動產加不動產

動產加動產

 

 

 

附合

混合

加工

所有權歸屬

不動產所有

按照附合時的價值,依價值共有

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

 

有主從物的關係,主物所有

但因加工所增加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加工物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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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39
動產與動產之附合

兩個動產合而為一,達到非毀損不能分離分離需費過鉅者,則產生一新合成物所有權,使原來兩個動產皆成為其重要部分。(共有合成物


此題重點在於並無主物與從物之分,
若有主從物之分,
則可視為主物者,
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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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87

()附合是指二個以上的物相互結合,而成為一個物。附合後不能分離,分離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其情形可分為兩種:


1.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例如,以磚、瓦等裝修他人之房屋後,磚瓦成為房屋之成分,無單獨所有權存在。(民法第811)


2. 動產與動產附合


例如,甲以乙之油漆,噴漆於自己之汽車,因汽車可視為主物,上漆後的汽車仍由甲取得所有權。(民法第812)


()混合動產與他人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的情形;即混合後不能識別,識別有困難或所需花費過鉅者。(依民法第813條規定準用第812)


附合、混合,則形成共有關係。


()加工指他人之動產,經過加工或改造,施以勞力,使其成為新物之法律事實。


原則上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加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加工物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民法第814)


因以上情況而造成損害,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取得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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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06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並無主物與從物之分時,其合成物所有權歸屬於何人? (A)由價值大的人所有 (B)依價值共有 (C)由面積大的人所有 (D)公同共有
~解析 :民法第812條(動產之附合)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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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13

附合、混合(動產+動產)------>按照附合時的價值,依價值共有 .

                             -------> 有主 從物的關係,主物所有.

 

加工-->原則上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加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加工物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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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582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並無主物與從物之分...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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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48
這題的重點應該是在>並無主物與從物之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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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1237
(A)由價值大的人所有(X)
(B)依價值共有(O;因無主物、從物之分,故此「合成物」依價值共有)
(C)由面積大的人所有(X)
(D)公同共有(X)

民法 第 812 條 (動產與動產之附合)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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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58

PS添附有附合 混合 加工 

  取得所有權依其內容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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