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收養關係解消後,養父與養女結婚,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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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0), B(2445), C(59), D(18), E(0) #163834
統計: A(520), B(2445), C(59), D(18), E(0) #163834
詳解 (共 4 筆)
#222834
程怡老師速記法:以前叫爸爸,現在叫老公----->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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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10
民法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再看到民法988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983第三項規定養父母及養子女間的關係於結束收養也適用第一項規定
988第二款說違法983 結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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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725
主要在這條:
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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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529
| 第 983 條 |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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