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受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死刑之廢止僅關係憲法生命權,並非生存權探討之範疇
(B)憲法上所保障之生存權應包括生命權之保障
(C)婦女墮胎僅關係胎兒基本權之保障,並不相關其他權益
(D)以麻醉劑或以其他方法使其生命提早結束,此謂消極安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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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10252), C(214), D(261), E(0) #1266465

詳解 (共 10 筆)

#1357878
生存權與生命權不同,生命權是自由權性質的權利,生存權則屬受益權的範疇。故生存權的意義不是僅消極的要求國家不侵害人民的生存權利,而是人民有權利要求國家,以積極的行為,提供物質上及精神上合乎人之尊嚴的生活。
資料來源: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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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8661

『積極安樂死』是藉著藥物或其它人工方法等積極作為所進行的安樂死,這也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安樂死。而『消極安樂死』則包括了一切的『不作為』在內,例如中斷醫療甚至中斷基本照顧而導致死亡者。

 

http://www.christianstudy.com/data/pastoral/euthanas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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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7929

生存權應包括生命權之保障  釋字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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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500

死刑 並沒有違憲唷,可以參考一下這個解釋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6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8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

毒品條例之死刑、無期徒刑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固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惟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對於特定事項而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所為之規範,倘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要不得僅以其關乎人民生命、身體之自由,遂執兩不相侔之普通刑法規定事項,而謂其係有違於前開憲法之意旨。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肅清煙毒條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乃特別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藉以維護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俾免國家安全之陷於危殆。因是拔其貽害之本,首予杜絕流入之途,即著重煙毒來源之截堵,以求禍害之根絕;而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乃煙毒禍害之源,其源不斷,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生命、身體受其侵害,并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免,為害之鉅,當非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對於此等行為之以特別立法嚴厲規範,當已符合比例原則;抑且製造、運輸、販賣煙毒之行為,除有上述高度不法之內涵外,更具有暴利之特質,利之所在,不免群趨僥倖,若僅藉由長期自由刑措置,而欲達成肅清、防制之目的,非但成效難期,要亦有悖於公平與正義。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鴉片或麻煙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其中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法定刑規定,係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之目的而為之處罰,乃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無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第十五條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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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244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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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712
生命權好像不是憲法保障 因為這樣執行死刑是違法 (有作類似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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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8128

(補充8F)

釋字第694號解釋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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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國家所採取保障人民生存與生活之扶助措施原有多端,所得稅法有關扶養無謀生能力者之免稅額規定,亦屬其中之一環。如因無謀生能力者之年齡限制,而使納稅義務人無法減除免稅額,將影響納稅義務人扶養滿二十歲而未滿六十歲無謀生能力者之意願,進而影響此等弱勢者生存或生活上之維持。故系爭規定所形成之差別待遇是否違反平等原則,應受較為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係合憲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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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485

B的選項的確很猶豫 生命權 身體權 算人格權  這樣有點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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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0663
請問D選項 應改為積極嗎?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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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242
f46791957~就憑你那不知道那來得...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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