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於侵害名譽事件,法院為回復受害人之名譽,得依民法規定以判決命加害人登報道歉;惟如有強迫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則係對於加害人何種權利之過度限制?
(A)信仰自由
(B)表意自由
(C)身體自由
(D)不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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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120), C(103), D(3598), E(0) #163241

詳解 (共 6 筆)

#120042

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


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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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737
表意:說
不表意:不說

逼他說他不想說的話,所以限制了他不表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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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571
半澤 : 大和甜給我跪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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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8891
表意跟不表意 怎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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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77
例如:下跪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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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2814
111憲判字第2號變更釋字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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