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地方自治團體協力義務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協力義務事項未明文規定於地方制度法
(B)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
(C)中央法律規定之社會福利事項,應專由中央負擔經費,地方無協力義務
(D)與居民生活關係密切之事務,地方自治團體應共同負擔任務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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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61), C(868), D(49), E(0) #3021428
統計: A(75), B(61), C(868), D(49), E(0) #3021428
詳解 (共 6 筆)
#5667392
參釋字第 550 號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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