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法律解釋方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條文之解釋,應優先採歷史解釋
(B)歷史解釋乃由立法資料與立法歷史考察立法者立法當時之真意所在
(C)目的解釋係由法律之立法目的,解釋條文意義之方法
(D)比較法解釋乃由外國立法例、判決、學說而為解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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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7), B(33), C(39), D(118), E(0) #3021430
統計: A(847), B(33), C(39), D(118), E(0) #3021430
詳解 (共 6 筆)
#5673081
文義解釋法的適用順位與效力位階如何?
若以憲法解釋的通說為例,文義解釋法固然在法律的解釋方法上應該優先適用,然依此解釋方法所得之見解往往最具缺陷,蓋憲法文義常有多種意義,若僅就文字所含蘊之文義為解釋,不是偏執一義、難期周延;就是容易相互矛盾、莫衷一是。職是之故,即使是在憲法同一條文內之法律名詞,亦不應僅以同一法條內之同一文字應為同一解釋之原則處理之,而應就規範對象、規範目的、法律體系、歷史淵源,乃至於比較法及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之方法綜合判斷之,始能若合符節、盡得其要(請參照大法官王和雄於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的部分不同意見書)。
憲法專題:憲法的解釋方法--以釋憲實務見解為基礎@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台灣の政治と法律|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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