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 Reamer 倫理抉擇原則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個人的自由權優先於另一個人的基本幸福權
(B)防止傷害人們生存行動必要先決條件規則優先於說謊解密威脅的規則
(C)個人的基本幸福權應優先於他自己的自由權
(D)在衝突的時候,個人自由權是超越法律安排
統計: A(475), B(1419), C(535), D(157), E(0) #2190592
詳解 (共 10 筆)
1.生存權大於附加善 (生存權大於一切。)
認為保護個人生存的必要條件如健
康、食物、保護、心理平衡優先於其他價值,如防止說謊、失信帶給案主的傷
害,也優先於提高生活享樂,也就是說對
於一個人免於傷害的基本保障,優於保密原則。
2.個人基本幸福優先於他人的自決權
個人的幸福追求是他應享的權益,別人的決定不論善意與否,都不能妨礙個人對於基本幸福的追求。當有倫理衝突時, 社工師對甲的基本幸福維持要優先於對乙的自由自主尊重。
3.個人自由權優先於自己的幸福權
個人對於自己的福利,有自由自主的權利,即使不利於現在或未來的幸福, 而個人自由選擇之後果,也要自行承擔。
4.個人在自由意願下遵守法規大於違反法規的權利
個人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不可違反; 案主在自由意識下簽訂的合約也不可違反。
5.衝突時個人基本幸福權大於遵守法律及機構的規定
遵守法律、規定和規則是應該的,但不是絕對,如果案主的基本幸福或社工師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法規就不是優先被遵守的。
6.公共利益大於維護個人私益
為了防止基本傷害及促使公共善,例 如:房舍、教育、公共救助等,要優先於 保護個人財產。為了維護更多人的幸福需 求被滿足,或預防重大傷害,徵稅、徵收 房地是合理的。但一定要合法、合理的補 償救濟措施,且要注意執行的態度和程序。
Reamer ( 1997 ) 提出的「倫理判準」原則 & 林萬億老師的說明 :
1. 生存性 > 附加性 ......................... 維持人類生命 、健康、尊嚴大於任何其他的價值 。
2. 個人幸福 > 他人自由權.................. 個人的基本福祉大於他人的自決權 。
3. 個人自由權 > 個人幸福.................. 個人自決權大於個人福祉的考量 。
4. 遵守法律 > 違反的權力...............個人在自由意志下同意遵守的法律規範大於個人信仰、原則。
5. 個人幸福 > 法律規範......................... 個人基本福祉大於法律、機構的規定 。
6. 公共利益 > 維護個人私益................. 為提昇公共利益而對個人財產累積造成損害是可以接受的。
https://levelbemploymentservice.blogspot.com/2018/01/reamer.html
這個我老是記不起來(捂臉
Reamer的倫理(兩難)決策模式:
(A)個人的自由權優先於另一個人(答案:他自己)的基本幸福權..... CL認為能估算行為後果,縱然不利自己,SWR不應干涉。
(C)個人的基本幸福權(例如:我的生活方式)應優先於他自己(答案:另一個人)的自由權
(D)在衝突的時候,個人自由權(答案:幸福權)是超越法律安排
(A) 個人的自由權(幸福權)優先於另一個人的基本幸福權(自決權)
(B) 防止傷害人們生存行動必要先決條件規則優先於說謊解密威脅的規則(生存權優先)
(C) 個人的基本幸福權應優先於他自己的自由權(自決權)
(D) 在衝突的時候,個人自由權(幸福權)是超越法律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