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 1000 萬元於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債權確定前,乙經甲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一部單獨讓與丙,而乙、丙成為先、後次序之抵押權人
(B)原債權確定前,乙經甲同意,得將丙加入成為該抵押權之共有人,乙、丙原則上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價金
(C)受讓人丙為避免其最高限額抵押權無擔保債權存在而歸於確定,得與甲約定變更原擔保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
(D)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乙不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單獨 讓與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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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31), C(68), D(114), E(0) #3164076

詳解 (共 4 筆)

#6032089
第 881-8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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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債權在確定前是沒辦法讓與的就算得同意也一樣

因為這樣會損及到其他債權人的權利(還沒確定之前都還不曉得債權人有哪些人)確定後等同於普通抵押權這時候就可以讓與了
(D)的話是因為最高限額確定後會變成一般的抵押權
所以他這邊說最高限額不能單獨讓與是對
如果是說抵押權不得讓與才會是錯的
(B)是下面這張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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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是下面這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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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190
第 881-1 條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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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1-3 條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變更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債權之範圍或其債務人。
前項變更無須得後次序抵押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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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1-6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亦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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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9099

這題考的是民法中「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讓與規則。別被法律術語嚇到了,我們用**「神奇儲值卡」**的概念來比喻,保證你秒懂!
? 故事背景:這張「最高限額抵押權」儲值卡
想像一下,甲有一間房子,他拿這間房子去跟乙辦了一張額度 1000 萬的「借錢儲值卡」(這就是最高限額抵押權)。
在這張卡「結帳(確定期)」之前,乙可以一直借錢給甲,只要總額不超過 1000 萬就好。
❌ 為什麼 (A) 是錯的?(答案選 A)
(A) 的說法: 乙可以把這張 1000 萬卡片的「一部分」分給丙,讓乙變第一名,丙變第二名。
為什麼錯?
法律規定,在「結帳」之前,這張儲值卡是**「看卡不看債」**的。如果你要把卡分給別人,只能有兩種分法:
1. 分一半: 乙跟丙變成「卡片的共同持有人」(就像 (B) 說的那樣)。
2. 整張給他: 乙把整張卡片權利都讓給丙。
絕對不能像 (A) 說的,自己發明出一種「我先用、你後用」的排隊順序。這會讓法律關係變得太亂,所以法律不准!
✅ 其他選項在說什麼?
• (B) 丙加入成為共有人:
這就是我說的「合夥」。乙跟丙一起拿這張儲值卡,到時候甲還錢,大家按比例分。這很公平,所以法律允許。
• (C) 變更擔保債權範圍:
這就像是:原本這張卡只能借「裝潢費」,現在甲乙丙商量好,改成也可以借「買車錢」。只要大家說好,法律允許。
• (D) 確定期後可以單獨讓與:
當這張卡「結帳(確定)」了,它就變成一張**「普通的欠條」。既然已經知道甲到底欠多少錢了,這時候乙想把這張「欠條」賣給別人(單獨讓與),當然是可以**的。
? 總結大補帖
把這題想像成:結帳前,儲值卡不能玩「排隊遊戲(次序讓與)」!
1. 結帳前: 只能「整張送人」或「找人合夥」,不能自己分先後。
2. 結帳後: 變回一般債券,隨便你怎麼轉讓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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