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駕車超速致失控撞上路過之上班族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傷重不治時,乙之祖父丙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B)乙傷重不治時,乙之父丁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C)乙經入院治療 1 個月後,傷重不治時,為乙支出醫療費用之友人戊,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乙嗣後經判定為植物人狀態時,與乙感情深厚之母己基於身分法益受不法侵害而情節重大者, 得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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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4), B(15), C(257), D(118), E(0) #2796806
統計: A(944), B(15), C(257), D(118), E(0) #2796806
詳解 (共 7 筆)
#5548642
記得好像A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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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7312
(A) (B)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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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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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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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8811
194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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