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2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
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申請案在審查審定前,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得提出分割申請
(B)原申請案主張優惠期者,分割案仍得主張優惠期
(C)於原申請案申請日後逾3年申請分割者,仍得於申請分割之日後30日內申請實體審查
(D)分割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原申請案已有主張生物材料寄存者,分割案得逕援 用原申請案所附之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A)、(B) 專利法第 34 條申請...
未解鎖
專利法 第 34 條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