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臺南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 任免外,其餘職務均:
(A)列為簡任十三職等
(B)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C) 列為簡任十二職等
(D)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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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323), C(27), D(135), E(0) #938105

詳解 (共 4 筆)

#117322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1 條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合計不得超過二十九處、局、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處、局、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前項一級單位得置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得置副首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第 16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除警察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外,其餘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一人,襄助主管或首長處理事務,均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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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1784

第 55 條地制法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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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143

直    主人查封    13

縣    主人查稅風    12

鄉    主人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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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8439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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