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臺南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
任免外,其餘職務均:
(A)列為簡任十三職等
(B)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C) 列為簡任十二職等
(D) 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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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323), C(27), D(135), E(0) #938105
統計: A(74), B(1323), C(27), D(135), E(0) #938105
詳解 (共 4 筆)
#1173222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1 條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為處或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人口未滿二百萬人者,合計不得超過二十九處、局、委員會;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上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十二處、局、委員會。
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前項一級單位得置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得置副首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第 16 條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縣(市)政府一級單位或所屬一級機關,除警察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三人外,其餘編制員額在二十人以上者,得置副主管或副首長一人,襄助主管或首長處理事務,均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或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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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1784
第 55 條地制法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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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0143
直 主人查封 13
縣 主人查稅風 12
鄉 主人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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