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警察或執行機關對場所之進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於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實施查證身分
(B)警察得隨時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查證身分
(C)執行機關徵得義務人同意者,得於夜間執行之
(D)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統計: A(53), B(4276), C(99), D(173), E(0) #2017572
詳解 (共 4 筆)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3項: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A)警察於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實施查證身分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場所,得查證身分的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A)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II.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為之。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 (實際) 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主管長官:
警察局長、總隊長、副局長、副總隊長、主任秘書、督察長、警察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長、保安警察大隊長、交通警察大隊長、婦幼隊隊長、少年隊隊長、捷運警察隊隊長、通信警察隊隊長、連江縣警察所所長、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第1、2警官大隊大隊長、保安警察總隊大隊長、港務警察總隊大隊長
(B)警察得隨時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查證身分
不正確
應於「實際營業時間」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第 3 款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 (實際) 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C)執行機關徵得義務人同意者,得於夜間執行之
正確
(D)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5
行政執行法 第 5 條
(行政執行時間之限制)
I. 行政執行不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但執行機關認為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C)
II. 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D)
III. (行政) 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必要時得命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