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監察院提出糾正案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案,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議
(B)應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案,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議
(C)應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案,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議
(D)應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
統計: A(762), B(403), C(2074), D(1467), E(0) #1807083
詳解 (共 10 筆)
糾舉權:監察委員1人提議,3人審查及決定,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或上級長官。
彈劾權:監察委員2人提議,9人審查及決定,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出。
一.監察院的職權大體有四:
監察法第1條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二. 彈劾、糾舉、糾正案之程序:
(一) 彈劾
對象不同,程序有不同
1. 對總統、副總統:監察法第5條
監察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依憲法第3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5條第5項之規定辦理。
2. 對於公務人員:監察法第6條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2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3. 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憲法第98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1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4. 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憲法第99條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95條、第97條及第98條之規定。
(二)糾舉
監察法第19條:
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監察委員於分派執行職務之該管監察區內,對薦任以下公務人員提議糾舉案於監察院,必要時得通知該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予以注意。
(三)糾正案
監察法第24條 :
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題目問的是”糾正”,所以符合的是(D)
(D)監察法24:監察院於調查行政院及其所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之工作及設施後,經各有關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由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法19: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憲法增修7: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第97條(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第98條(彈劾案之提出)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二樓說的憲法98條已經停止適用啦,現在改依增修條文第7條。
考了好多冷門的法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