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消滅時效制度為何種層級之法律保留?
(A)憲法保留
(B)絕對法律保留
(C)相對法律保留
(D)非屬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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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2778), C(1355), D(185), E(0) #1807085

詳解 (共 10 筆)

#2849404

釋字第474號解釋文

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依法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

 

所以是絕對的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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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4360
大法官會議第443號解釋
1.層級化法律保留:將對於人民權利侵害程度不同的行政行為賦予不同密度的法律保留標準。
 (1)憲法保留:必須由憲法規範,如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保障
 (2)絕對法律保留: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且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如剝奪人民生命、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等事項。
 (3)相對法律保留:可由法律明文規定,也得授權以命令定之,包括剝奪人民生命、身體自由以外的自由權利限制、涉及重大公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事項。

 (4)非法律保留:不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以命令規定,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非重大給付行政屬之。

大法官會議第474號解釋   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應依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均有明定。若以法律授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須法有明示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並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主管機關根據授權訂定施行細則,自應遵守上述原則,不得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予以現金給付。惟同法對保險金請求權未設消滅時效期間,主管機關遂於施行細則中加以規定。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須逕由法律明定,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四十七年八月八日考試院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前段:「本保險之現金給付請領權利,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規定被保險人請求權時效為二年(現行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則改為五年),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在法律未明定前,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等關於退休金或撫卹金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至於時效中斷及不完成,於相關法律未有規定前,亦應類推適用民法之相關條文,併此指明。


來源:
大法官釋字第443號: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43
法律保留原則:https://smallcollation.blogspot.com/2013/08/gesetaesvorbehalt.html#gsc.tab=0
大法官釋字第474號: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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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5497

(1)剝奪人民生命(生命刑)

(2)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無期徒刑等自由刑)

(3)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4)租稅法定主義(稅基、稅率、稅目、租稅主體、租稅客體、主客體間之歸屬)

(5)公務員免職處分要件(釋字491、釋字723)

(6)臨檢之要件、程序、救濟(釋字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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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8912
→ 憲法保留:人身自由(提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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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3112
憲法保留:人身自由絕對法律保留: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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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921
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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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3980

絕對法律保留:剝奪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事項應以法律明文規定。

 

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應依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均有明定。


是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絕對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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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3490
絕對法律保留 轉自:http://b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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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3249
(A)憲法保留:人民身體自由,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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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474

17 消滅時效制度為何種層級之法律保留?
(A)憲法保留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B)絕對法律保留

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形成權的除斥時間皆於法律明定,不再贅言。
(C)相對法律保留

以法律或命令定之,如干涉行政除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等之外及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之給付行政。
(D)非屬法律保留

行政措施涉及細節、技術性之事項者,不須以法律直接規定,主管機關以命令發布施行為必要之規範,影響人民程度輕微或略微不便,尚非憲法所不許。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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