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的下列那一個行為,構成民法第 118 條的無權處分?
(A)以自己的名義,擅自將乙的房屋出租與丙,並已交屋給丙居住
(B)以自己的名義,擅自將丙的自行車的所有權讓與給乙
(C)擅自以乙的名義,將乙的相機出售與丙,尚未交付
(D)以自己的名義,擅自與丙訂立關於乙的相機之買賣契約
統計: A(739), B(2445), C(979), D(664), E(0) #1807090
詳解 (共 10 筆)
無權處分
意義
無權利人以自己名義就他人之權利標的物處分於第三人之行為。
要件
1. 無權利人:指對標的物無處分權之人。
2. 以自己名義:此為與無權代理(以本人名義)最主要不同。
3. 處分行為:
指法律上處分之狹義處分行為,即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不包含法律上處分之債權行為及事實上處分。
來源:https://www.3people.com.tw/知識/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權處分/--專技證照-不動產經紀人/cbc2a5d1-5a09-4d98-8e21-3a34a2e4a66d
A和D應該是債權行為 租賃跟買賣
ps沒有上過法緒的課 只能自己摸索 有錯請指正
(A) 以自己的名義,擅自將乙的房屋出租與丙,並已交屋給丙居住
這就叫轉租,舉例:你租了一間套房,除非房東有約定不能轉租,否則你把套房裡的樓中樓轉租給別人是可以的(有權當二房東),所以並非無權處分。
(C) 擅自以乙的名義,將乙的相機出售與丙,尚未交付
以自己的名義叫無權處分,用其本人的名義叫無權代理。 舉例: A用自己名義,把B的相機送給C(無權處分) A用B的名義,把B的相機送給C(無權代理)
(D) 以自己的名義,擅自與丙訂立關於乙的相機之買賣契約
買賣契約是不要物契約,動產要交付給對方才生效力,只有訂好契約,相機尚未交付相機,根本還沒有發生處分效力。
甲的下列那一個行為,構成民法第 118 條的無權處分?
(A)以自己的名義,擅自將乙的房屋出租與丙,並已交屋給丙居住
負擔行為之作成(如買賣、租賃、贈與等債權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B)以自己的名義,擅自將丙的自行車的所有權讓與給乙
處分行為之作成(物權行為或準物權行為)之作成則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C)擅自以乙的名義,將乙的相機出售與丙,尚未交付
首先,無權處分係以無權處分人(自己)名義為之,故此選項已不屬無權處分
且動產尚未交付亦非無權處分,而係無權代理
(D)以自己的名義,擅自與丙訂立關於乙的相機之買賣契約
負擔行為之作成(如買賣、租賃、贈與等債權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無處分權人所為之處分行為,謂之
民法第118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因此,無權處分之效果為「效力未定」…
回覆選項A
22. 甲的下列那一個行為,構成民法第 118 條的無權處分?
(A)以自己的名義,擅自將乙的房屋出租與丙,並已交屋給丙居住
(B)以自己的名義,擅自將丙的自行車的所有權讓與給乙
(C)擅自以乙的名義,將乙的相機出售與丙,尚未交付
(D)以自己的名義,擅自與丙訂立關於乙的相機之買賣契約
C先刪,不管他後面講啥,開頭寫"以乙名義"就變無權代理,並非本題之無權處分
A、D再刪,債權行為(買賣契約、租賃)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就剩下B了,且B有提到"所有權"讓與,就選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