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因乙拒絕給付約定的運送費,向管轄法院起訴乙,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120 萬元確定。關於甲之該經判決確定的 120 萬元運送費給付請求權之消
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B)消滅時效期間自甲完成運送日起算
(C)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
(D)消滅時效期間自起訴日起算
統計: A(2548), B(569), C(2841), D(671), E(0) #1983109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消滅時效:再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致使法律關係消滅效力。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一、請求權有15年:民法第125條
二、請求權有5年的: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37條第3項
三、請求權2年的:民法第127條
因此判決確定後,未滿5年的消滅時效期間,變更為5年。
民法之除斥期間:用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力,因而使權力消滅
通常使用在權力發生時起算
(A)消滅時效期間為2年→錯誤,變更為5年
(B)消滅時效期間自甲完成運送日起算→錯誤,是甲知悉行使權利之時起
(C)消滅時效期間為5年→正確
(D)消滅時效期間自起訴日起算→錯誤,如B選項所述
消滅時效 | 除斥期間(預定期間) | |
解釋 | 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 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消滅 |
目的 | 維持新建立之秩序 | 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 |
客體 | 請求權: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 | 形成權: 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 |
起始時間 |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 | 自權利發生時起算 |
中斷、不完成 | 有 (民129以下) | 無 不變期間,除法律另定,不得展期 |
逾期 | 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抗辯權) | 權利當然消滅,不得再主張 |
拋棄時效利益 | 得 (民147) | 無 |
非義務人提抗辯,法院依職權調查 | 不得 | 得 |
效期 | A. 一般15年消滅(民125) B. 短期5年消滅(民126):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 C. 2年消滅(民127):(BY伊藤師) a. 住的、吃的、玩的 b. 運費 c. 動產租金 d. 專技人員報酬 | 一般無規定 A.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民91):民法88條及89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B. 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民93):民法92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原運費消滅時效:2年
→經判決確定,未滿5年以5年計算
個人簡化解題兩步驟:
1.看到「運送費」→原本消滅時效是2年。(民法127參照)
2.看到「判決確定」→變成5年。(民法137參照)
37 甲因乙拒絕給付約定的運送費,向管轄法院起訴乙,法院判決乙應給付甲120 萬元確定。關於甲之該經判決確定的 120 萬元運送費給付請求權之消 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起訴前 (B)消滅時效期間自甲完成運送日起算
起訴前
消滅時效期間自甲完成運送日起算2年,但甲已依相關規定起訴而使消滅時效中斷,並至判決確定重行起算,消滅時效依相關規定延長為5年
(C)消滅時效期間為 5 年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D)消滅時效期間自起訴日起算
中斷時效為起訴日結算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
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民法137條第三項『判決確定』就是五年
可以參照
民法127條消滅時效2年來做比對
依據127運送費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後因遭到確定判決時效重新計算(137),又因其原消滅時效為兩年少於五年,才可依137條3項,重新計算其時效為5年。
(D)消滅時效期間自起訴日起算 .
重新計算之消滅時效,自起訴日中斷,自確定判決或訴訟終結重新起算(137)
原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128)

